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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9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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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90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何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何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907号之二 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何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陕07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陕AXXXX1(KXX型霸道XXXXX越野车)汽车一辆,及位于城固县某茜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某段某侧(加油站北侧)某某花苑XX号楼X层XXXX的不动产,登记面积139.848㎡,不动产权证书号(城固县某权证某某镇字第XXXXXXXX号、XXX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待其具备执行条件后,即可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件无法在短期内执结完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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