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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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2411号案件名称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2411号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负责人:吴坤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远,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吴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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