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章绿、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1民初3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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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民初3842号案件名称
徐章绿、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章绿;袁国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1民初3842号 原告:徐章绿,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金三角村钟家6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继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国平,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徐章绿与被告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徐章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章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林志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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