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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年、刘燕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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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16号
  • 案件名称

    张治年、刘燕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治年;刘燕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年,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兰阳(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110296523。被执行人刘燕明,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治年与被执行人刘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燕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5元及相应执行费。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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