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年、刘燕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16号案件名称
张治年、刘燕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治年;刘燕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年,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兰阳(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110296523。被执行人刘燕明,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治年与被执行人刘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燕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5元及相应执行费。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54号 下一篇 徐章绿、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1民初3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