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恢4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恢483号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12号。被执行人: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跃北路159号。本院在执行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荣成市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案款给付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辉晓审判员 宋春霖审判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红雁、宋玉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02财保215号 下一篇 王桂香与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2民初3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