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国有、赵庆珍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96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9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李国有、赵庆珍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国有;赵庆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国有,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员工,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赵庆珍,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化纤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有与被执行人赵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