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有、赵庆珍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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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96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国有、赵庆珍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国有;赵庆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国有,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员工,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赵庆珍,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化纤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有与被执行人赵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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