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仙、章日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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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378号案件名称
丁晓仙、章日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丁晓仙;章日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378号 原告:丁晓仙,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日亮,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三门县。 原告丁晓仙与被告章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晓仙以与被告章日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章日亮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晓仙撤回对被告章日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丁晓仙负担。 审判员陈如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兴定 代书记员柳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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