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刘淑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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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055号案件名称
张涛、刘淑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涛;刘淑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张涛,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刘淑敏,住保定市莲池区。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刘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涛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淑敏给付申请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淑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淑敏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有2069.98元,以发放给当事人张涛。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刘淑敏附近进行走访。据附近居民称,不知道具体情况。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张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案款执行到位2069.98元,剩余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淑敏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淑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涛后,申请执行人张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孝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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