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敏、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3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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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3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克敏、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克敏;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王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克敏,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王宇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9Q4B9A。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王辉,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黄克敏与被执行人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王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向(2021)湘0104执5323号一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名下6台车辆的拍卖款。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另一案车辆的评估、拍卖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4民初6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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