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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敏、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3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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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3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克敏、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黄克敏;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王辉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克敏,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王宇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9Q4B9A。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王辉,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黄克敏与被执行人长沙宁普建材有限公司、王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向(2021)湘0104执5323号一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名下6台车辆的拍卖款。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另一案车辆的评估、拍卖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4民初6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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