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莲、张国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申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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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申120号案件名称
王梅莲、张国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梅莲;张国伟;王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梅莲,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伟,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蕾,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再审申请人王梅莲因与被申请人张国伟、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津02民终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梅莲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420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王梅莲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国伟、王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在认定房屋租金折抵借款本金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梅莲已经明确要求二审法院向北辰区人民法院调取案号为(2020)津0113执2024号执行案件笔录,该申请符合申请调取的法定条件,由于在二审期间执行并没有终结,王梅莲及代理人不能够自行调取案卷笔录,二审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用以证明是否存在房屋租金折抵借款本金的事实。该份证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能够证明王梅莲的诉讼主张是否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以申请的事项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调取证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现案件已经执行终结,具备调取的条件,因此需要重新核实案件事实用以还原真相。另外,原审法院在扣减王梅莲已收取的房屋租金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在认定租金收取的时间上存在明显的错误,造成王梅莲多收租金的假象,实际造成王梅莲收取的租金减少。二、关于利息的约定及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无论是一审期间还是在二审期间,法院都没有否定张国伟、王蕾在起诉前支付利息的事实,证明即使在没有借条约束的情况下,张国伟、王蕾一直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的事实存在,属于实际履行,对利息的约定不持否定态度,口头约定及实际履行恰恰反映出张国伟、王蕾认可利息的存在及利息的给付时间及方式。一、二审法院以借条将利息约定进行划掉否定利息的存在及约定不明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张国伟、王蕾提交意见称,对于王梅莲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予认可,我们同意原判决,要求驳回王梅莲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房租148480元是否应作为张国伟、王蕾偿还王梅莲诉争借款予以抵扣。王梅莲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6966号案件中,未将在涉诉房屋过户之前收取的房租冲抵在该案中的债权,该案判决亦未对王梅莲收取的房租问题进行处理。结合另案的执行笔录,王蕾对涉诉房屋的房租没有放弃,故一、二审判决将2019年2月22日之后至涉诉房屋过户之前产生的房租148480元冲抵张国伟、王蕾偿还的借款本金并无不当。王梅莲在本院审查中提交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执2024号执行裁定书不足以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其次,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2019年2月22日所涉借条中已将有关利息的约定划掉,王梅莲主张其划掉利息并非出于自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受对方胁迫而为,故一、二判决认定该借条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判决对王梅莲要求张国伟、王蕾按月息2%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王梅莲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梅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梅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褚 竞审 判 员 李会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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