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南岗子林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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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174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南岗子林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南岗子林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南岗子林场,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梨树沟村。法定代表人:高峰,场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63-12丘**。法定代表人:张效仲,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法定代表人:张效仲,经理。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南岗子林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南岗子林场赊欠货款4679490.5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79490.56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蛟河市南岗子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18元(缓交),由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蛟河市南岗子林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941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蛟河市南岗子林场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蛟河市南岗子林场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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