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云华、周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9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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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903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云华、周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云华;周青;黄中建;霍金娥;黄思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云华,女,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周青,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黄中建,男,194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霍金娥,女,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黄思维,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云华与被执行人周青、黄中建、霍金娥、黄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青、黄中建、霍金娥、黄思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云华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青、黄中建、霍金娥、黄思维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周青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暂时中止执行,本案尚有67,630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90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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