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瑜、常亚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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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569号案件名称
孙宝瑜、常亚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宝瑜;常亚丽;王世秋;张国发;谷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瑜,男性,1985年12月20日出生,152324198512202115,汉族,住海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常亚丽,女性,1981年2月7日出生,23232119810207700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被执行人:王世秋,男性,1957年2月19日出生,21038119570219291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被执行人:张国发,男性,1979年5月8日出生,23232119790508091X,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被执行人:谷祥,男性,1983年3月26日出生,210381198303262914,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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