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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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明;郑天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郑天龙,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陈明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59,000元,已执行2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天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2万元,剩余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68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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