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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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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明;郑天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郑天龙,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陈明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59,000元,已执行2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天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2万元,剩余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68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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