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詹成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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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民初5127号案件名称
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詹成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詹成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5127号 原告: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鼎盛时代大厦2001室-3。 法定代表人:王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祥、朱勇锋,嵊州市三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詹成泽,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成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敏敏 人民陪审员郑向阳 人民陪审员张继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寿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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