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卜强、黄军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8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875号案件名称
余卜强、黄军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余卜强;黄军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875号被执行人余卜强,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军,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卜强、黄军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卜强、黄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余卜强、黄军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有房产、车辆登记,该房产、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目前在宜州监狱服刑,本院无法查明相关执行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余卜强、黄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实现的案款为10000元。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余卜强、黄军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卜强、黄军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陈少强审判员 龙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家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