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卢亚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7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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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17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卢亚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卢亚龙;齐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被执行人:卢亚龙,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齐滨,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卢亚龙、齐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冀0903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6月29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全国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4、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5、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6、本院在被执行人住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属期待利益,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胡树宏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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