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王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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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467号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王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王河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467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春,男,系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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