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敬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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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38号案件名称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敬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敬沈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38号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澜山和府1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6455W。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未敬沈,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敬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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