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5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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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5981号案件名称
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申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5981号原告: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郑汉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波,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碎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雨,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上海欧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静静书记员 蒋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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