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琴、郑桂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异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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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异120号案件名称
吴秀琴、郑桂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秀琴;郑桂清;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异120号申请人(案外人):吴秀琴,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郑桂清,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不朽街97号。法定代表人:刘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桂清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秀琴对本院查封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宏州.怡海花园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吴秀琴以法院已经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执行异议申请事由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吴秀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秀琴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姜克俭审判员 慈连斗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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