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芝兰、杨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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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052号案件名称
吴芝兰、杨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芝兰;杨远青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吴芝兰,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杨远青,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芝兰与被执行人杨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人:李文忠、李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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