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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睿与上海瀚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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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4518号
  • 案件名称

    周睿与上海瀚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睿;上海瀚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4518号申请执行人:周睿,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区德园路1259弄6单元1802室。被执行人:上海瀚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群珍。申请执行人依据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12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6,78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5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四、2021年6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方式,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可能,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德华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安文琪书记员  秦 晋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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