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浩、蔡天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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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赵浩、蔡天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浩;蔡天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721号原告:赵浩,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黄红彬,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天宇,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赵浩与被告蔡天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浩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浩负担。审判员 王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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