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许树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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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233号案件名称
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许树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许树宏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233号原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雨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男。被告: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许树宏,总经理。被告:许树宏,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许树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旭斌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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