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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治勇、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执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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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40号
  • 案件名称

    段治勇、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段治勇;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执40号移送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被执行人:段治勇,男,1981年x月1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xxxxxxxx。段治勇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没收段治勇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1年4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4月8日立案。刑事审判部门未随案移送被执行人段治勇的个人财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委托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依法进行处置。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51.215482万元,本院已划拨了26.215482万元,另外25万元因银行理财定存在未到期前不能提前支取,否则将扣除大金额的本金故暂未扣划。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根据四川省广安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段治勇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根据四川省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段治勇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因疫情原因影响,本院委托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段治勇户籍地财产情况,调查反馈未发现段治勇在广安区化龙乡渡口村财产线索。6、依法将段治勇限制消费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段治勇在监狱服刑,暂无经济来源,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中旬到位金额26.215482万元。因另有定期存款理财25万元需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王祖长审判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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