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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斌源、朱博侵权及其他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9执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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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9执200号
  • 案件名称

    庞斌源、朱博侵权及其他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庞斌源;朱博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9执200号申请人庞斌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申请人朱博,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斌源与被执行人朱博债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我院从被执行人朱博的所有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被冻结了。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朱博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博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宣业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之后被博湖县人民法院已查封,博湖县本布图镇镇政府以南商住楼三栋一层101,103,104,105,106,2层1单元201,202,2层2单元201室房屋被博湖县人民法院已查封。申请人庞斌源暂不要求处置。除该套房屋以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新2829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艳英审判员    王辉审判员    伊拉木·赛依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依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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