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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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140号之一被执行人:肖军,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现服刑于常德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肖军罚金一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刑终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14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倪宏华书 记 员 何巧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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