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466号案件名称
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66号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姬春艳,经理。 被告:刘海艳,女,汉族1964年03月04日出生,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和平、赵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1执486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2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