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亦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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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8128号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亦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亦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8128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中路46#-48#。法定代表人:潘成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芳,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蔡亦扬,男,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亦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雪书 记 员 宋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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