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兴、徐瑞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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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612号案件名称
李发兴、徐瑞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发兴;徐瑞善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兴,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瑞善,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兴与被执行人徐瑞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发兴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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