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达、赵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0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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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04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云达、赵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云达;赵慧;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云达,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赵慧,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1栋617房。法定代表人:曾洪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宏图,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赵云达、赵慧与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在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而该公司正在破产重组,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债权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04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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