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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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297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友;姜新新;张小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297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来,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朱万友,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姜新新,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小民,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万友、姜新新、张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苏宇航人民陪审员 张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丽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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