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捆晓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2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257号
  • 案件名称

    赵捆晓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捆晓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257号被执行人:赵捆晓,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赵捆晓因诈骗罪,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赵捆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赵捆晓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公积金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