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捆晓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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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257号案件名称
赵捆晓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捆晓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257号被执行人:赵捆晓,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赵捆晓因诈骗罪,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赵捆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赵捆晓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公积金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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