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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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30号案件名称
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30号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贸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梅岭大道216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5UD44C。法定代表人: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8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30号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贸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梅岭大道216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5UD44C。法定代表人: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8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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