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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珍、徐瑞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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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614号
  • 案件名称

    张廷珍、徐瑞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廷珍;徐瑞善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廷珍,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瑞善,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廷珍与被执行人徐瑞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廷珍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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