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3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12执3280号案件名称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0014109840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5楼。法定代表人:吴琪明。委托代理人:刘星杰。委托代理人:林一。被执行人: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6244235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三勤社区青洋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左延胜。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2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常环武行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立即缴纳罚款40000元。三、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常州佐罗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超审 判 员 陈 文审 判 员 何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钱 骎书 记 员 杨 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