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新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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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86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新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新军;陈灿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86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兵,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新军,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陈灿霞,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军、陈灿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新军、陈灿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建锋书 记 员 左 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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