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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先枝、李小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827民初3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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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民初3031号
  • 案件名称

    汪先枝、李小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汪先枝;李小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827民初3031号原告:汪先枝,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兵,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告汪先枝与被告李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先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先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小兵立即支付劳务报酬7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小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汪先枝在李小兵承包望江县维也纳工地从事玻璃门窗的安装工作,工资为每天120元。2020年3月7日经结算,李小兵共欠汪先枝7340元,李小兵出具欠条一份,但此后经汪先枝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起诉,望判如所请。李小兵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汪先枝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有:1.汪先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汪先枝在李小兵处务工,尚欠劳务报酬7340元的事实。李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汪先枝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对汪先枝主张的李小兵尚欠其劳务报酬7340元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汪先枝在李小兵处务工,李小兵尚欠汪先枝劳务报酬7340元,有李小兵出具的欠条为凭,李小兵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本院对汪先枝要求李小兵支付劳务报酬7340元之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小兵所欠汪先枝劳务报酬73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小兵负担(汪先枝同意由李小兵径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本判决生效,请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将相应款项汇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开户名称:望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7;逾期未自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中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兰兰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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