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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银山与沈海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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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37号
  • 案件名称

    沈银山与沈海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沈银山;沈海平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37号原告:沈银山,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培清,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平,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沈银山诉被告沈海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沈银山未向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银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娟  娟书记员 吴剑行姜玲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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