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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云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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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389号
  • 案件名称

    彭云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彭云林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389号被执行人:彭云林,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湘022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云林应缴纳罚金3000元、赔偿被害人损失3036元。因被执行人彭云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移送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彭云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云林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4月16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云林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彭云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6036元,尚有603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戴威华审判员  周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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