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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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414号案件名称
胡永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永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414号被执行人胡永坤,男,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胡永坤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胡永坤应缴纳罚金5000元,赔偿被害人江涛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被执行人胡永坤用于作案的VIVOX20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胡永坤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余姚市自然资源局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五、被执行人胡永坤用于作案的VIVOX20黑色手机一部,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10时至2021年8月14日10时在织金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得执行款251元,已上交国库。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永坤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江涛经济损失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天勇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 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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