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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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617号案件名称
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中,因被执人财产已被抵押、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台军妮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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