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本帅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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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184号案件名称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本帅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本帅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184号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北塘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4974092J。法定代表人:于劲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本帅,男,1966年在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本帅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北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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