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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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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622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6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洪源镇洪源村093县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H8335A。法定代表人:宁长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814866126。法定代表人:胡明轩,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芳芳,江西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赣0202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1771.4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之后,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71771.41元及解除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倩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6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洪源镇洪源村093县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H8335A。法定代表人:宁长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814866126。法定代表人:胡明轩,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芳芳,江西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赣0202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1771.4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之后,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71771.41元及解除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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