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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稳与葛峰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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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202号
  • 案件名称

    宋石稳与葛峰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葛峰运;宋石稳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202号    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丽珍,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被告:葛某某,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卜凯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鹏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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