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石稳与葛峰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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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202号案件名称
宋石稳与葛峰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葛峰运;宋石稳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202号 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丽珍,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被告:葛某某,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卜凯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鹏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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