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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母贤堂、彭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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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1357号
  • 案件名称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母贤堂、彭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母贤堂;彭智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1357号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陆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贤堂,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被告:彭智,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受理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母贤堂、彭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朱红书记员  马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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