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安喜、陈周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恢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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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恢101号案件名称
古安喜、陈周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古安喜;陈周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古安喜,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X,农民。被执行人:陈周会,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X,职工。申请执行人古安喜与被执行人陈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30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7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700元予以扣划。3、本院通过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助理王天军书记员 张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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