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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保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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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保6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亮;李洁琼;宋涛;范志捷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保648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涛,董事长。被保全人:王旭亮,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李洁琼,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宋涛,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范志捷,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旭亮、李洁琼、宋涛、范志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王旭亮、李洁琼、宋涛、范志捷的银行存款809613.3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洁琼在中国银行乐陵支行营业部账户2390××××7978存款809613.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止。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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