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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云、张建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03执5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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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5358号
  • 案件名称

    刘晓云、张建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晓云;张建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03执5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与被执行人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鲁0103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21)鲁0103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至2021年9月1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0103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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